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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编辑: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10-04-05

交通大学文件

 

西交教〔2005〕69号

 

 

关于公布《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1月7日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西安交通大学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根据事故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直接过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重大失误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失误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四种类别。  

 

第五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教学事故按照下表进行认定。                

教学类(A)

 序号 事         项 等级

1 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I

2 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I/Ⅱ

3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失误停课或缺课 I/Ⅱ

4 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受到较重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  I/Ⅱ/Ⅲ

5 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较严重后果/影响教学 I/Ⅱ/Ⅲ

6 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造成严重影响/不良影响 Ⅱ/Ⅲ

7 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 Ⅱ/Ⅲ

8 在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或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影响 Ⅱ

9 教师拒绝学生合理选课,造成不良影响 Ⅱ

10 在上课或其它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未将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置于关闭状态,影响教学 Ⅱ/Ⅲ

11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主讲教师/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Ⅱ/Ⅲ

12 在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或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与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Ⅱ/Ⅲ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号 事         项 等级

1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泄露试题 Ⅰ

2 试题内容与前三届试题内容完全相同/雷同(60%以上相同),造成严重后果 Ⅰ/Ⅱ

3 监考教师未按时到岗而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未严格执行考试规定(包括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影响/较严重影响 Ⅰ/Ⅱ

4 试题存在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Ⅱ

5 未经批准,擅自安排公共课考试或私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造成不良后果 Ⅱ

6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Ⅱ

7 考试成绩报出后因批改严重错误/一般错误而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Ⅱ/Ⅲ

8 上报虚假成绩或成绩报出后弄虚作假更改成绩 Ⅰ

9 未按考试管理规定的程序,造成大面积严重影响/严重影响/不良影响 I/Ⅱ/Ⅲ

10 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Ⅲ

            

教学管理类(C)

 序号 事        项 等级

1 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Ⅰ

2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Ⅰ

3 有关学院(含部,下同)或部门对本院或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有意隐瞒/失察不报,造成严重影响 Ⅰ/Ⅱ

4 班主任、辅导员、指导教师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事件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Ⅰ/Ⅱ

5 审查不认真,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证书/办理相应证书但未发放 Ⅰ/Ⅱ

6 主管学院或部门的负责人在得知一级/二级/三级教学事故后两周之内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Ⅰ/Ⅱ/Ⅲ

7 由于开课学院未及时报送教材需求情况,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Ⅱ

8 下发放假、全校性教学调度或考试通知内容不当或不按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Ⅱ

9 班主任、辅导员连续超过一个月未到班级开展工作和了解学生情况 Ⅱ

10 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课表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Ⅱ/Ⅲ

11 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上报的信息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Ⅱ/Ⅲ

12 上报学生申请学位信息出现严重错误(姓名、专业、年限、学生类别等),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Ⅱ/Ⅲ

13 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Ⅱ/Ⅲ

14 无不可避免原因,放假前未将新学期课表下发给任课教师或未将新学期教学安排落实到位 Ⅲ

15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纪要不准确,造成不良影响 Ⅲ

              教学保障类(D)

 序号 事           项 等级

1   因校内各种原因造成停电、停水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未能在10分钟内响应,进行现场处理 Ⅰ

2   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发车10分钟以上或取消班车,严重影响教师按时上课 Ⅰ

3   按计划应完成且合同规定应完成的维修项目,执行部门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得到使用部门同意,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Ⅱ

4   值班人员未按时开教室门,影响正常上课;教学楼一个楼层内多个教室无粉笔、黑板擦,严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Ⅱ

5   教学设备损坏不报修,影响使用2天以上/已报修但2天内未修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Ⅱ/Ⅲ

6   管理不善,设备丢失,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I

7   凡教学设备不能按时正常使用,严重影响/影响教学进行 Ⅱ/Ⅲ

8   教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未能按规定清扫和整理,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Ⅱ/Ⅲ

9   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同一教学楼内教师休息室、答疑室无饮水供应 Ⅲ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中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事故处理程序:

(一)学院主管院长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定。

(三)学校主管本科生与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校长批准。  

(四)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对一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学院对二、三级教学事故在本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五)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将处理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并配合人事处、财务处对事故责任人或事故单位实施相应经济处罚。

第八条 对于一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半年校内岗位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两次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将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聘。对于二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4个月校内岗位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对于三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两个月校内岗位津贴。  

第九条 一学年内发生3次以上(含3次)三级教学事故者,第三次之后(含第三次)的三级事故按二级事故处理;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之后(含第二次)的二级事故按一级事故处理。累计教学事故中,一次二级事故相当于两次三级事故。  

第十条 事故责任单位负有失察责任或发现事故隐瞒不报的,扣发该单位下一年不可量化津贴6000元/次·一级事故,4000元/次·二级事故,2000元/次·三级事故。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制度。校内外任何人员皆可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对教学制度和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现象进行建议、反映或举报。  

第十三条 在接到报告后,责任人所在学院应负责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本院主管负责人签章后送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学院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可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当事故处理各方对事故认定有争议时,或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提交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

2.教学事故及处理情况汇总表 

 

 

主题词: 教学工作 教学事故 认定 处理 规章 印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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