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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授予名誉教授的有关规定(2014)

编辑: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16-09-29

西安交通大学

关于授予名誉教授的有关规定

【申请条件】

一、授予名誉教授的主要对象是国外知名学者,正处在学术研究高峰期的科学家、教育家。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术造诣深,在国际学术界享有一定声誉,曾在某一学术领域取得重大成就。

2、以自己的学术活动或科学成就,在促进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学术交流、友好合作及发展我国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方面作出过较大贡献。

二、国外其他人士具备下列条件,经批准亦可授予名誉教授。

对发展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友好往来与合作;对繁荣我国经济,发展我国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等作出过较大贡献的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

三、拟授人员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我校有一定的学术交往,并具有较密切的联系,对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工作,或我校与他国有关单位之间的学术交流、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作出过较大贡献。

2、其学术专长(或职业类别)与我校的学科门类相关。

【审批程序】

1.拟授人员须经我校相同学科专家推荐,学院领导同意,由本校对口院系提出专门报告,提交校领导及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2.校学术委员会对拟授人员采取会议讨论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会中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特殊情况亦可由校长决定。

3.学校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在报送拟授人员名单时,应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西安交通大学名誉教授审批表》,拟授名誉教授的申请、拟授人员的简历及其公开出版的论著目录等。

4.由学校在适当时候举行授予仪式,由校长向被授人颁发《名誉教授证书》。授予仪式的有关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实施。

【其它有关规定】

1.已由我国某一院校或科研机构授予名誉教授的国外有关人士,本校如有需要仍可授予,但须慎重讨论后决定。

2.在未经学校批准之前,任何人不得向拟授人许愿承诺。

3.《名誉教授证书》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印刷。授予对象及授予工作的全部文字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收集整理归档。

【其他事项】

1、对于港澳台有关人士的名誉教授学衔授予申请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2、对以上规定的解释工作由国际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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