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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航空学院文件2008(7)号-航天航空学院关于教职工出国的有关规定

编辑: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16-09-29

西安交通大学航天航空学院文件

西交航〔2008〕7号


航天航空学院关于教职员工出国的有关规定

各系、中心、重点实验室及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院教职员工出国(境)管理,确保正常的教学、科研与日常工作秩序,现重申我院教职员工出国(境)规定:

一、 所有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 必须认真移交有关任务,包括:主讲课程、指导的研究生,承担的有关科研任务、所承担的行政任务等。并有相关接受委托人签字确认。

三、 接受委托人要实事求是,认真履行任务,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四、 填写并提交《航天航空学院在职人员出国登记表》。

五、 涉密人员还须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出国(境)者,一律上交学校,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详细的出国(境)规定,见《西安交通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西交际[2007]39号;《西安交通大学出国出境人员管理规定》(西交人[200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实施细则》。

航天航空学院

2008年8月27日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28号 邮编:71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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